
《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讀及法律風險預警
發布時間:2016-05-13 來源: 瀏覽:9437次
??????? 生命得到保障,身體免受傷害,財產免于損失,這是對安全生產最好的詮釋。安全生產,需要每個人自覺自愿,也要靠制度規則的運行,更離不開法律法規的制約。
??????? 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司法機關加大了對安全生產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努力借助刑罰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推進安全生產活動的有序和規范。2012年至2014年,全國各級法院累計審結生產安全犯罪案件5707件,對7599人判處刑罰。
????????2015年新《安全生產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加快了有關安全生產刑事犯罪司法解釋的制定工作,以解決公訴和審判實踐中遇到的難題。2015年8月天津濱海新區一聲巨響,加速了司法解釋的出臺。2015年12月16日,兩高聯合制定的《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發布實施。
????? 《解釋》為我們日常的安全生產工作設置了哪些紅線?哪些新的規定又值得我們關注和警醒?以下,我們來逐一解讀。
????????????????????????????????????????????? 《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讀及法律風險預警
????????從《解釋》的總體架構來看,主要是從犯罪主體、入罪標準、從重處罰和職業禁止四個方面,對《刑法》、《安全生產法》中有關安全生產刑事犯罪的規定進行了完善和細化。為了便于解讀及預警,我們首先來看一下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究竟有哪些。
????????一、關于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
??????? 從《刑法》規定看,除針對鐵路、民航、教育等行業的特殊規定外,常規的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主要有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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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罪名 |
犯罪行為的主要特征 |
1 |
重大責任事故罪 |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
2 |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
3 |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
4 |
危險物品肇事罪 |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 |
5 |
消防責任事故罪 |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 |
6 |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且情節嚴重 |
??????? 在對基本罪名和犯罪行為特征有個初步了解的基礎上,以下我們轉入今天的主題,對兩高的本次《解釋》做一個基本的梳理。
??????? 二、犯罪主體
??????? 犯罪主體,通俗理解就是哪些人可能會成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乃至最后被定罪量刑的罪犯。安全生產反面,目前都比較強調領導責任,比如一票否決、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等,似乎要犯罪也是領導的事情。本次《解釋》,則給出了一個截然相反的答案,直接明確了四類常見安全生產犯罪行為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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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罪名 |
犯罪主體的范疇 |
1 |
重大責任事故罪 |
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見《解釋》第一條) |
2 |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
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見《解釋》第二條) |
3 |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
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見《解釋》第三條) |
4 |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
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見《解釋》第四條) |
??????? 《解釋》關于犯罪主體的規定,有幾個方面值得關注:
??????? 1、從層級上看,高層領導、中層干部、一線員工,都被納入了犯罪主體范圍。沒有“大夫”和“庶人”的區別,真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從范圍上看,不僅是企業在冊登記的人,沒有在冊登記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也不能免責。這個主要是針對部分企業存在的隱名投資、借他人名義投資等情形。也就是說,脫了馬甲,照樣可能被抓。
??????? 3、從職責上看,可能涉嫌犯罪的,是負有組織、指揮、管理、維護、報告等職責的人,也就是與自己崗位職能或者權責有關。不過,安全生產是一個難以分割的鏈條,所謂的職能或權責,很有可能要進行廣義解釋。比如我是B班,接班時發現A班有一個安全隱患沒處理,對此視若無睹,結果發生事故。能說這是A班的責任與我B班無關嗎?恐怕不行。因此對于職責,不能局限于從崗位特定職責的字面表述去理解,而是要上升到貫徹安全理念和安全意識、實行整體協作的高度。
??????? 三、關于入罪標準
?????? (一)從損害結果看
??????? 此前,對于生產安全犯罪的多個罪名,包括近年來多發、頻發的危險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等,均無明確的定罪量刑標準。本次《解釋》對相關罪名的入罪標準予以了明確。從數字上看,死亡1人、重傷3人、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就是底限,觸及底限,就要面臨刑罰處罰。具體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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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罪名 |
入罪標準 |
1 |
重大責任事故罪 |
表格左邊第1至第5項罪名,是以“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作為入罪標準的。 《解釋》第六條規定,以下情形均屬于“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
2 |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
|
???? 3 |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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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危險物品肇事罪 |
|
5 |
消防責任事故罪 |
|
6 |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是以“情節嚴重”作為入罪標準的。按《解釋》第八條規定,以下情形均屬于“情節嚴重“: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 (二)行為性質轉化
??????? 行為性質轉化,是基于某些特定的因素,使得對一種犯罪行為的定性發生變化,一般都是從較輕程度的犯罪轉化為較重程度的犯罪。一個簡單的例子,小偷公交車上偷手機,被機主發現后,對機主一頓暴打然后拿走手機,行為性質就由盜竊轉變為搶劫了。
??????? 本次《解釋》第十條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阻撓開展搶救,導致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或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對被害人進行隱藏、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 也就是說,發生安全事故,阻撓救援、隱藏遺棄受害人的作法都是絕對不可取的,一旦因此導致受害人死亡、重傷或重度殘疾,將會使事情的本身發生質的變化。安全生產刑事犯罪,從性質上講還是過失犯罪,一是疏忽大意沒有發現問題,二是發現問題了卻自信過度以為可以避免。一旦做了《解釋》禁止做的事情,行為性質就立馬發生變化,從過失犯罪變成故意犯罪,必然要罪加一等。
??????? 四、從重處罰
???????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采取就高原則。比如一種犯罪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判處有期徒刑3至7年,判處6年、7年的,就屬于從重處罰。本次《解釋》,對于安全生產刑事犯罪可以加重處罰的情況,也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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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罪名 |
從重處罰 |
1 |
重大責任事故罪 |
《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實施表格左邊所列的犯罪行為,同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從重處罰: (1)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 (3)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5)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 (6)安全事故發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7)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
2 |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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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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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危險物品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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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消防責任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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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
??????? 五、職業禁止
??????? 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設定了職業限制制度,即,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從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新《安全生產法》對于職業限制,還僅局限于“不得擔任主要負責人”。
??????? 而本次《解釋》,拓寬了職業禁止的范圍?!督忉尅返谑鶙l規定,因安全生產安全犯罪被判處刑罰但適用緩刑的,可視情況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特定活動;對于被判處刑罰而未適用緩刑的,可視情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業。
????? 《解釋》將職業禁止的范疇,規定為“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特定活動”和“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業”,而不僅僅局限于“不得擔任主要負責人”。??
??????? 總體上看,《解釋》對于安全生產刑事犯罪,體現的是從嚴、從重的司法理念,與新《安全生產法》被成為“史上最嚴”似有一脈相承的味道。對于我們每個人而言,理念和行為都要跟上法律法規的步伐。罪與非罪之間的紅線是明確的,沒有人會主動去觸摸這條紅線,但人又往往會因為的主觀意識或者客觀條件的制約,不經意之間就逾越紅線從而身陷囹圄。所以,在安全生產工作的緊張之余,主動學習、了解一些法律知識,時刻自我警醒,那是必須的。
??????? 最后,用集團公司的安全理念進行收尾。謹記,安全是生命,平安是幸福,安全管理,要跟自己的嘴過不去,要跟自己的退過不去,要跟自己的腦子過不去。(審計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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